什么是商标异议?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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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梁艾福
【作者单位】 国家工商局
【发表日期】 03-DEC-98


            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
        销。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3个月的期限,称为异议期。
            (1)设立异议程序是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中提出,
        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异议不能无限期拖延,影响对商标权利的及时
        确认和保护,影响商品生产和流通。因此,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超过3个月异议期的异
        议期,商标局不予受理。
            (2)异议人是对初步审定商标提出异议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它既可以是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异议内容与审查标准相一致,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任何
        一条或一款,异议便可以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正副本各一份寄送商标局。异议书须写明被异议
        人的商标名称、图形;初步审定编号;商品类别;《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陈述异
        议理由等。同时,须写明异议人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图形;核定商品及类
        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4)商标局在收到异议书后,将异议书副本送达被异议人,限期答辩。在限期内不
        能答辩或拒绝答辩的,异议载定照常进行。商标局处理异议案件时,保障异议人与被异议
        人双方平等地行使权利,认真研究双方陈述的理由和事实,依法作出裁定,撤销被异议商
        标的初步审定或者驳回不能成立的异议。异议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异议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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