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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梁艾福
(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2)受让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时,必须必须送相应的商品生产主管机关的证
明;
(3)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4)转让人将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
(5)商标所有人如果已将该商品许可他人使用,办理转让之前,必须征得被许可人同
意,按照使用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好善后事宜,不得因转让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对于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商标局驳回、转让申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
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和驳回通知。
商标评审委作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移交商标局办
理。
--中国商标中心法规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