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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梁艾福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将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
人支付使用费的行为。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人为许可人,另一方为被许可人。许可使用
后,许可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只取得使用权。商标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一种租
借使用注册商标的契约形式,是通过合同来实现的。我国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注册
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期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许可人使用其
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排他许可。即许可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
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独家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同时,承担在该期限内、该地域内
就相同商品不在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义务。二是一般许可(普通性可)。即许可
人授权被许可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地域内和指定的商品上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
可以同样许可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无论是排他许可还是一般许可,经商标权人特别授
权,被许可人还可以进行分许可。但分许可必须是一般许可。
--中国商标中心法规信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