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协定》的原则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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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梁艾福
【作者单位】 国家工商局
【发表日期】 03-DEC-98


            (1)申请人资格
            申请人资格是指什么人才能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设有
        总部的法人或在成员国中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都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这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合乎申请人要求。这对于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是如
        此,对于非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来说,只要他们在协定一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
        营业场所,那么他们同该成员国的国民一样,也享有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权利,这种情况
        在《巴黎公约》中称为“某类人享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同等待遇”。
            (2)原属国和所有人国家
            《马德里协定》第一条第3款关于原属国规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
        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设此类营业场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
        特别聪明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设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
        的国家”。
            同时,《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和组织与加入马德
        里协定的国家均属同一联盟的成员”。从原属国的定义来看,申请人资格与原属国有着密
        切的联系;凡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所在的国家可为原属国;申请人所在的
        国家是原属国的,该申请人一定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所有人国家指的是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或称注册人)所在的国家,也即该所有人设
        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若没有此类营业场所但有住所,若没有住所但具有所在国家
        国籍的协定成员国。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国家和原属国为同一个国家。但是,如果商标
        国际注册发生转让,并且转让给了一个与转让人国家不同的受让人(受让人国家必须是协
        定成员国),或者国际注册所有人变更国籍,或其营业场所或场所迁到另一个国家,在这
        些情况下,所有人国家的原属国就不是一个国家了,原属国没有变化,但所有人国家变更
        了。
            (3)原属国的国家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
        经该机关核准的商标国内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基础国
        家注册是相对商标国际注册而言的,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为基础,若
        没有这个基础,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4)基础国家注册与国际注册之间的关系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如果在先注册的基础国家注册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在原
        属国失去全部或部分保护,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有关的国家也同样全部或部分失去部分保
        护,这里的全部或部分失去保护是指在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上失去保护。如果国际注册时
        限满了5年,国际注册与基础国家注册就相互独立了。即如果基础国家注册发生了以上所
        说的情况,对国际注册则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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